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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1月01日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妇联获悉,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实施办法》共九章四十八条,从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实施办法》明确:“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入法,消除法规政策中的“性别盲视”;在扩大基层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方面,提高妇女成员的参与比例;保障女性的政治荣誉和相关待遇;首次将家庭教育入法,倡导传承优良家风;对有特殊需要的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特殊妇女群体,建立特殊妇女群体权益保障制度;禁止对女性实施就业性别歧视;关注妇女健康和生理卫生需求,建立“两癌”筛查制度;针对妇女维权的重难点事项进行立法性规范;首次提出在大型公共场所新改扩建中须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女性专用设施;强化政府责任和法律救济。

  此外,《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单位进行了法律责任界定,为更好保障我区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实施办法》自1994年第一次正式颁布实施,1997第一次完成修订,2009年进行第二次修订,此次已是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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