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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2017-07-02 16:03
信件标题 休假包干路费按人事籍贯是否妥当
信件内容      尊敬的吴书记,您好!抱歉打扰您。我想咨询一下休假包干路费籍贯是以什么标准为定的问题。本人于2015年12月录用至城关区基层公务员,是从小在拉萨生活的藏三代,祖父为援藏干部,后举家迁回老家,本人户口簿上籍贯也为老家。现转为正式公务员的我准备回老家看望年迈的奶奶及亲戚,但因组织部以“文件规定要以人事档案的第一个籍贯为准所以你是拉萨,若需改回,要到籍贯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处开具籍贯证明,我们不看户口簿”为由拒绝了本人改回对的籍贯,由于本人第一个人事档案为入团申请书,因小学老师不知情替写又因对籍贯概念不清等原因写成拉萨,本人户口簿为法定身份证件,为什么不能证明该事项?这种“需到籍贯地公安派出所开籍贯证明”解读合理吗?自治区有没有相关文件依据?据我了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2016年8月3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并在文件中详细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是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的,对于居民户口簿完全能够证明公民籍贯,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本人现邻近休假,但休假天数不够路费不够,籍贯所在地派出所又不会提供证明,难道本人不能享有应有的政策?恳请书记多多关心基层公务员正常的福利待遇,不要让为西藏建设奋斗的同志寒了心。祝书记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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